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8338号
原告: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854472P),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春,天津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天津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园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