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特119号
申请人: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春,天津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天津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申请人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申请人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9]第315-1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其撤销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9]第315-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天津信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俊
审判员  李浩
审判员  武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