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翔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某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93执107号 申请人: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网络查控以及线下传统查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