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12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翔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翔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吉0193民初3224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93民初3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均雷
审判员 王庆岐
审判员 张维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