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翔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翔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翔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谢生林,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宏翔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谢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翔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因此,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