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516号
原告: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竺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滨海工业园A03地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书面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