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724民初1812号
原告:杨凌知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有邰路9号副1号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二层220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县优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高川镇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凌知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乡县优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陕0724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冻结西乡县优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期限1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22)陕0724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原告杨凌知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且该判决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