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知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优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4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乡县优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优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724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优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款项110000元及逾期利息6116.1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7日),之后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司的法人代表***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183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西乡县优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77079元,本院依法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划拨,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83元,申请执行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了执行款74896元。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金融无账户;在保险、证券、国土资源、车辆、不动产、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经核实,现被执行人公司处于歇业状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受偿的35104元及逾期利息6116.15元保留债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7日),之后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申请执行费155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