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3财保98号
申请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69021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商南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TA9T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南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1233763.40元。申请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单(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商南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南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1233763.4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