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6CEH1G。
法定代表人:孙晓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女,1989年3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县人,该公司职工,住渭南市,现住铜川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兴,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78。
法定代表人:沈道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儒,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人,该公司职工,住杨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德祥公司)与上诉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知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德祥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围绕菌棒损坏这一事实,但是关于菌棒损坏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一审未查明该事实。关于德祥公司提供的证明其损失的证据,一审质证时知君公司对该部分证据不认可,一审判决认定德祥公司损失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另外一审判决既支持了第三方对设备的维修费用,也判决质保金不予退还,同时又判决知君公司继续履行维修义务,各判项之间相互矛盾。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
二、该案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5元、***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玉荣
审判员 康建军
审判员 董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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