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656号
申请人: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兴,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
被申请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道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儒。
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诉***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801.2元或等额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陕0204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801.2元或等额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2022年8月11日,申请人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801.2元或等额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801.2元,或查封、扣押***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荣
审 判 员 曹振军
人民陪审员 孙金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郗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