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6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兴,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女。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道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儒,男。
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诉***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陕0204民初16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21801.2元,或查封、扣押***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铜川德祥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321801.2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或者***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左拥军
审 判 员 曹振军
人民陪审员 孙金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郗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