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4民初2100号
原告:***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副**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
法定代表人:沈道银,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高川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高川镇高桥村/div>
原告***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高川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已支付了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君菌业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仁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兰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