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4290号之一
原告:上海颖然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湾路511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62434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米市桥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552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颖然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颖然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颖然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颖然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颖然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