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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525民初43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被告:沈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沈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265元,并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025.69元,合计人民币15290.69元;2、判令被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xxxx小区的商品房工程需要,在原告处购买钢丝网、纤维网、胶水等建材,2019年12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个结算单,结算单载明拖欠原告货款19265元。原告拿到结算单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支付了6000元,截至2023年12月14日拖欠原告货款13265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沈某某未予答辩,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霍山县御景苑小区过程中,安排沈某某手持霍山御景苑收货代理人信息从陈某某处购买钢丝网、纤维网、胶水等建材。2019年2月25日,经双方结算由沈某某向陈某某出具结算单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某某钢丝网及纤维网、胶水结算单截止2019年2月25日,欠陈某某钢丝网、纤维网及胶水款共计陆万零伍佰贰拾柒元正(60527元),春节已付壹万伍仟元。尚欠肆万伍仟伍佰贰拾柒元正(45527元)。沈某某2019年2月25日”后在该结算单添注“已付材料款柒万伍仟,尚欠壹万玖仟贰佰陆拾伍元正(19625元)。沈某某2019年12月14日。”在签名及落款日期上加盖霍山县御景苑标段项目部工程资料专用章。后经催要,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沈某某向陈某某支付6000元,尚欠陈某某货款13265元。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霍山御景苑收货代理人信息复印件、结算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钢丝网、纤维网及胶水,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告陈某某提供的结算单等可以确认其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理应给付下剩货款,故对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265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因原、被告双方未就欠款约定利息,故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应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沈某某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及霍山御景苑收货代理人信息复印件,结合关联案件搜寻出的信息,可以确定被告沈某某所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所欠款项理应由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沈某某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货款13265元及利息(利息以13265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账户名称: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账号:3405********,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江苏通x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