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

国药草本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9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药草本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470弄1号335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988号6幢4-5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大道6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国药草本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三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卫公司)、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77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首先,本案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法律主体,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张某及嫌疑人孙某、赵某与本案当事人并不一致。购销合同从形式上看虽由国药公司与三卫公司签订,但三卫公司并未被追究为单位犯罪。其次,本案与刑事案件指向的并非同一法律事实。本案系三卫公司、华润公司共同故意侵害国药公司的财产权而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且华润公司现已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从三卫公司的系争账户内划扣了相应款项,国药公司的财产损失已实际发生。而刑事案件系基于孙某、赵某虚构货物存在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受害人与其签订购销协议,涉嫌诈骗。因此,本案系不同当事人因不同主体、不同事实某的民商事纠纷,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三卫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华润公司辩称,国药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与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主体及法律事实,应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但其在华润公司就与三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以执行款项系其在与三卫公司货物买卖中遭受诈骗后的赃款,且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立案受理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以同样理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行为完全是在混淆视听。华润公司仅与三卫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国药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及其与三卫公司、孙某、赵某之间无任何关联。国药公司在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称华润公司与三卫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侵害其财产的嫌疑,有违事实,其行为导致华润公司近千万元的资金被冻结,造成华润公司极大损失。要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国药公司的全部诉请。 国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卫公司、华润公司共同返还国药公司550万元;2.三卫公司、华润公司共同支付国药公司上述诉请第一项的损失,以550万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的标准,支付计算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各方均认可的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的沪公静(刑侦)取保字[2020]100280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孙某,。单位与职业上海三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我局正在侦查张某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孙某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需继续侦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本案中,经一审法院询问,国药公司明确其前一任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所涉及的“被诈骗案”中550万元与国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550万元系同一笔款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取保候审决定书》中记载的内容,上述550万元仍需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根据三卫公司在本案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的陈述,上述款项需要首先由公安机关确定其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所涉及的550万元款项仍在由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国药草本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国药公司系基于与三卫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向三卫公司支付系争款项550万元,国药公司亦确认其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所涉的“被诈骗款”550万元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550万元系同一笔款项,因此本案与刑事案件所涉事实相互关联。目前公安机关就三卫公司员工孙某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仍在侦查过程中,本案所涉民事纠纷,应待该刑事案件查清事实后,再另行处理。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国药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国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书记员丁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