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2888号
原告国药草本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470弄1号335室-1。
法定代表人陈龙志。
原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晨,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珂,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988号6幢4-5层。
法定代表人丁元兰。
被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大道6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
原告国药草本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国药草本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药草本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 鸣
人民陪审员 谢桂香
人民陪审员 彭又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