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震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

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老河口市震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92号 原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老河口市秋丰路**。组织机构代码01121047-6。 法定代表人***,系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老河口市震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中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老河口市震宇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