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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威尔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德洪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4民初15197号 原告:某某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7元,减半收取710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某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