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533号之一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杭,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以西星雅美辰小区1栋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700301.
法定代表人:伍玉林。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网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703元,两项合计2728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