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91号
原告: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媛,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曦,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对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1207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陕0113民初2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