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17916号
原告:***,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783。
法定代表人:张旭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媛,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李欣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岗位和工资待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按原告2018年10月1日之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补齐内退后收入的差额(暂估每月补5000元,暂按12月计算,共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公司召开议题为双选和内退的工会会议,从后来发生的事实看,这次双选和内退主要目的是强迫距退休年龄不到3年或者5年的员工内退,涉及人数大约近10人。原告当时正在常州,西安,宝鸡三地奔波忙于陪同马来西亚客户监造,处理问题。原告部门领导通知原告说被告上层领导指名让原告离开岗位,原告表示不愿意离岗,愿意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要求被告出具双选的标准和合规政策文件,经过反复沟通没有效果,不久被告在其工作系统OA上公布了双选后的名单,原告已经没有岗位,被告要求原告内退,原告不接受。一被告没有合规文件。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被告以胁迫的手段,违背原告真实意思,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原告不接受被告单方面的行为,近一年内,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以下两份合规文件,被告不予提供,甚至西安市信访局向被告要这两份文件,被告也拒绝提供:1.提供关于双选的政策,标准和审批等制定过程的相关材料。标准里有哪一条说明原告不如部门留下的员工,双选政策和标准是如何制定,如何通过职代会批准,表决是否合规,有没有签字手续,制定过程是否合法;2.提供内退政策和标准是如何形成,制定和批准的相关材料,职代会举手表决是否合法,签字是否合规,内退生活费和待遇是依据什么制定的,如何批准的,内退政策是否经民主平等协商,充分考虑职工切实利益,并经职代会会议讨论,通过决议,每个员工是否都被告知。二、被告使用胁迫手段原告被强迫离岗后,自行与被告其他部门领导进行沟通,其他部门同意接收,但被告不同意。原告问被告为什么其他没有选上的员工直接安排到其它部门工作,被告说那不是双选,是正常工作调动。被告要求原告选择内退,原告坚持不同意,被告说如果实在不愿意内退,可以留下来坐在被告人力资源部上网课,拿西安市最低社保工资(大约1600元),培训后也不给承诺安排工作。随后,被告胁迫手段接踵而来,如被告要求原告立刻马上离开原部门,并告知内退申请还有一周有效,而被告在工会大会上说的是到年底有效等等,因被告不断胁迫,原告压力过大,导致血压高升不降,多日无眠,原告初步预测被告后面还会有其它胁迫手法,为了终止被告继续胁迫,为保性命原告填写了按被告要求申请内退,被告拒收,要求只能写“本人自愿申请内退"这一句话,之后原告修改为按被告2018年8月7日工会会议纪要精神申请内退,被告仍然拒收,最后原告在身体实在支撑不下去的情况下,完全按被告要求在申请表上一字不差的写下了原告自愿申请内退。三、内退申请无效。第一、原告签字的内退申请表是一张单独的表格(见附件),原告认为此表应该是上述两份合规文件的一部分,是一个整体,如果没有上述有效制度文件做前提,原告认为这张申请表格也是无效的。第二、此内退申请表只是原告单方面的申请,内退条件没有经过双方平等协商,没有双方签字认可的内退协议,对内退条件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签字的这张内退表只是一个申请,是无效的。第三、原告签字的申请表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是原告为终止被告的胁迫而进行的一种暂时的自我保护。四、被告没有正当理由。原告认为自己工作干得好好的,按国家规定还未到退休年龄,被告没有正当理由剥夺原告的劳动权利。具体原因如下:1.公司经营状祝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存:被告去年经营情况在集团,乃至整个西安市都是排在前列的《请参见附件中国西电2018年年度报告内有关被告的数据,股票代码601179》;2.国家政策发生改变:请参见附件(劳部发[1994]259)号文件是有效文件;3.个人身患重病,无法继续工作:原告身体很健康;4.工作环境有毒有害:被告都是办公室办公,不存在这个问题;5.工作性质是重体力,年龄大干不了:外事无小事,外贸工作需要有经验的人把关,防控风险。被告以前很多退休的老员工在办完正式退休手续后继续留用,去年和现在还有退休后继续留用的员工;6.工作不努力:原告2017年1月被评为公司先进工作者,2017年取得高级职称,离开岗位前在手正在执行的海外工程项目有6个(请见附件),而且马上要出国执行项目,签证已经办妥(已经交公司)。原告从1993年开始在西电公司从事外贸工作,至今已有26年。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经违约,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应经仲裁前置程序,否则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且原告的请求也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仲裁前置程序,否则其起诉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应依法驳回其起诉。另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规定,原告的请求也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其请求也不应获得支持。原告系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被告同意原告之申请,被告在原告退出工作岗位后,依约向原告发放生活费,双方之间的内退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原告诉求于法无据,不应获得支持。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通过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内退申请,声明本人自愿申请内退,并且于次日在被告同意其内退申请后,与部门同事办理了文件交接并签署了内退交接清单,此后原告退出工作岗位,未再向被告提供任何劳动,被告也按照双方的约定为原告发放生活费,原、被告之间关于内退的约定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所应获得的对价,而原告自2018年9月11日退出工作岗位后未再向被告提供任何劳动,被告亦未从原告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其关于要求被告支付所谓工资差额的损害赔偿金亦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信用信息、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双方均提交的证据劳动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员工部门选择表、西安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反映与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问题信访事项答复的意见书、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员工内退交接清单、被告生产经营情况、被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内退申请表、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因证据员工部门选择表、员工内退交接清单、内退申请表,并无填写任何内容,无证明力,故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不予采信。证据西安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反映与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问题信访事项答复的意见书及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系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被告生产经营情况与本案并无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被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虽为拍照后打印,但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且该会议纪要有被告公章,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且该证据有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科技路支行的业务专用章,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上述证据,认定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在网上信访平台进行投诉登记,2019年5月8日西安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反映与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问题信访事项答复的意见书,并于该日向原告送达。1994年6月20日劳动部颁布劳部发[1994]259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对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等问题颁布了相关规定。2018年8月7日被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第4项内容为“优化团队力量,对业务人员团队进行优化配置并做双向选择。”,第5项内容为“未聘任上岗人员的处理办法:近三年即将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内退,其他未聘任上岗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待岗,培训3到6个月,培训期满重新进行考核竞聘。”。2019年7月至10月共计4个月,被告每月12日向原告发放工资3578.17元;2.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2018年西电国际内退规定、内退申请表、内退交接清单,因证据2018年西电国际内退规定有被告公章,证据内退申请表、内退交接清单,原告承认本人签字和移交人签字处姓名系其本人所签,且该两份证据还有被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内退交接清单还有被告执行董事签字,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认定2018年7月30日被告发布2018年西电国际内退规定,该规定载明,为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特制定2018年内退规定。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与我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在册在岗人员。二、内退待遇:1、内退工资发放标准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称工资及岗位工资。2、内退人员享受“五险一金”,并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3、内退人员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退休人员。4、内退人员工资一经核定不再调整。三、符合内退条件的员工由个人提出书面内退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主管经理签字,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退手续。四、此规定为一次性政策只适用于2018年当年内退人员。2018年9月11日原告在内退申请表本人签字处签名,该表申请内退原因处写道本人自愿申请内退。次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同意。2019年9月12日原告又在内退交接清单移交人签字处签字,将相关交接内容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接。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行时止。该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标准为385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及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19年9月9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悉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申请书,该委员会以申请人***出生于1965年8月30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原告的请求是否经仲裁前置程序以及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2.原告是否自愿申请内退;3.内退后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工资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关于原告的请求是否经仲裁前置程序以及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问题,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2019年5月8日西安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反映与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问题信访事项答复的意见书,并于该日向原告送达。仲裁时效中断,应自2019年5月8日重新起算仲裁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019年9月9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悉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申请书,该委员会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也经仲裁程序,原告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于次日即向本院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2.关于原告是否自愿申请内退的问题,2018年7月30日被告发布2018年西电国际内退规定,8月7日被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就双选及内退等议题作出了会议决议,根据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被告发布的2018年西电国际内退规定和形成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在内容和程序上并没有发现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从原告提交的诉状及陈述词可知即便如原告所述从未见到该两份文件,但其在双选和内退前对该两份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是了解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对工作内容和地点进行了约定,其中部分内容载明,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工作需要,更换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该合同第四条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相关约定,原告应服从被告的生产组织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原告在双选落榜后,仍可选择按照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的决议,到人力资源部待岗,培训3到6个月,培训期满重新进行考核竞聘,但原告经受不住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不能接受培训,选择了内退,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使用胁迫、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逼迫其签内退申请表、内退交接清单,故本院认定原告自愿申请内退;3.内退后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工资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标准为385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及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原告自愿申请内退,被告同意原告内退申请,原告办理了内退交接手续,内退后原告不在从事被告的生产劳动,因此被告不向原告发放绩效工资(奖金)合理合法,但内退不是退休,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即3850元/月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在代扣代缴原告个人所得税后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3578.17元,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 君
人民陪审员 邢军顺
人民陪审员 周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党鹏英
打印:扈艳红校对:张石磊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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