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2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媛,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7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与李欣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恢复***原来岗位和原来工资待遇,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3、改判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支付***损害经济赔偿金,按***2018年10月1日之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补齐强制内退后收入的差额(暂估每月补5000元,暂按12月计算,共6万元)。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1、一审判决认为“双选”是西电国际工程公司的公司政策,这是错误的事实认定。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为了剥夺***正当劳动权利而采用的手段,是变相裁员,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唯一的依据是***的年龄,因不能公开做,所以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无法出示合法合规的“双选内退”制度文件。2、***和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段写明:“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之规定制定的。”西电国际工程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七章第八十条。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单方面撤销***岗位,剥夺劳动权利,没有制度文件,没有协商一致,造成***切身利益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二、一审判决没有考虑事件发生的顺序。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利用“双选”这一手段清理掉***的工作岗位,没有强制剥夺***劳动权利这个原因就不会有后面签字的结果。三、一审开庭时,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出示了四份文件证据,其中《2018年西电国际内退规定》***从未见过,是第一次在法庭见到该文件。该文件针对富余人员,与***无关。《内退申请表》中“本人自愿申请内退”这句话完全按照西电国际工程公司要求写的,是被胁迫写的,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员工退休/内退交接单》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在法庭上仅出示了交接清单封皮,交接清单附件里面的主要内容没有出示,该证据足以证明***不是富余人员,不是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去培训才能继续做业务的人员。四、以下对一审判决书内容逐条回应:1、应由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提供***对“其在双选和内退前对该两份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是了解的”的证据。2、强制调动以迫使员工离职的做法在法律上不被允许。在没有理由、没有双选的制度和程序文件的情况下,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强行剥夺***的劳动权利,西电国际工程公司行为违法。3、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所谓的培训不是依法经营企业的正常培训,是赶走***的另一手段。按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制度和培训文件,各个部门要提前一年向公司申报培训计划,要上报公司审批执行。西电国际公司应提交要求***去培训的培训计划,如果没有,这就是一个不正常的临时手段。4、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处于优势地位,采取的隐晦胁迫手段使得***大部分证据无法收集。***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多次交涉、抗争、谈话失败后,突然身体不适,血压持续高升不降,症状严重,最后***终于撑不住了才在内退申请表上签字,***签字的目的是保命,不是同意内退。5、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应出示内退政策和标准是如何形成、制定和批准的、职代会举手表决是否合法、签字是否合规、内退生活费和待遇是依据什么制定的、如何批准的等相关证据。
西电国际工程公司辩称,1、***系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同意***申请,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在***退出工作岗位后,依约向***发放生活费,关于内退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于2020年8月将满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于2018年9月11日向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出具内退申请表,声明其本人自愿内退,并且于次日在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同意其内退申请后,与部门同事办理了文件交接并签署了内退交接单,在此后***退出工作岗位,再未向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提供劳动,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依约向***发放生活费。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规定,双方之间关于***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依法、依约向***发放生活费,不存在损害***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后,依约向***发放生活费,也按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福利待遇。给***发放的生活费远高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合法权益情形,关于内退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于2018年9月12日办理完成交接手续后再未向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得的对价,***在未提供劳动的前提下,要求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支付所谓的工资差额损害赔偿金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其损害经济补偿金主张不予支持,法律适用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恢复***岗位和工资待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令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按***2018年10月1日之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补齐内退后收入的差额(暂估每月补5000元,暂按12月计算,共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提交的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信用信息、***省份证复印件及双方均提交的劳动合同,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关于***提交的证据员工部门选择表、西安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反映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问题信访事项答复的意见书、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员工内退交接清单、西电国际工程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西电国际工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内退申请表、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因员工部门选择表、员工内退交接清单、内退申请表,并无填写任何内容,无证明力,故对该三份证据不予采信。西安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反映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问题信访事项答复的意见书及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系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西电国际工程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本案并无关联,故不予采信。西电国际工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虽为拍照后打印,但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且该会议纪要有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公章,故予以采信。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且该证据有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科技路支行的业务专用章,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上述证据,认定***就其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之间的纠纷在网上信访平台进行投诉登记,2019年5月8日西安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反映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问题信访事项答复的意见书,并于该日向***送达。1994年6月20日劳动部颁布劳部发[1994]259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对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等问题颁布了相关规定。2018年8月7日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第4项内容为“优化团队力量,对业务人员团队进行优化配置并做双向选择。”,第5项内容为“未聘任上岗人员的处理办法:近三年即将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内退,其他未聘任上岗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待岗,培训3到6个月,培训期满重新进行考核竞聘。”2019年7月至10月共计4个月,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每月12日向***发放工资3578.17元。2、关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2018年西电国际内退规定、内退申请表、内退交接清单,因2018年西电国际内退规定有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公章,内退申请表、内退交接清单,***承认本人签字和移交人签字处姓名系其本人所签,且该两份证据还有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内退交接清单还有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执行董事签字,故对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认定2018年7月30日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发布2018年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内退规定,该规定载明,为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特制定2018年内退规定。内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与我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在册在岗人员。内退待遇:(1)内退工资发放标准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称工资及岗位工资。(2)内退人员享受“五险一金”,并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3)内退人员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退休人员。(4)内退人员工资一经核定不再调整。符合内退条件的员工由个人提出书面内退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主管经理签字,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退手续。此规定为一次性政策只适用于 2018年当年内退人员。2018年9月11日***在内退申请表本人签字处签名,该表申请内退原因处写道本人自愿申请内退。次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同意。2019年9月12日***又在内退交接清单移交人签字处签字,将相关交接内容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接。另查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该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标准为385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及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19年9月9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悉***诉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申请书,该委员会以申请人***出生于1965年8月30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的请求是否经仲裁前置程序以及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2、***是否自愿申请内退;3、内退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向***发放的工资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关于***的请求是否经仲裁前置程序以及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问题,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2019年5月8日西安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反映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问题信访事项答复的意见书,并于该日向***送达。仲裁时效中断,应自2019年5月8日重新起算仲裁时效,故***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019年9月9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悉***诉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申请书,该委员会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也经仲裁程序,***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于次日即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2、关于***是否自愿申请内退的问题,2018年7月30日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发布2018年西电国际内退规定,8月7日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就双选及内退等议题作出了会议决议,根据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发布的2018年西电国际内退规定和形成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在内容和程序上并没有发现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从***提交的诉状及陈述词可知即便如***所述从未见到该两份文件,但其在双选和内退前对该两份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是了解的。***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对工作内容和地点进行了约定,其中部分内容载明,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工作需要,更换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该合同第四条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相关约定,***应服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的生产组织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双选落榜后,仍可选择按照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的决议,到人力资源部待岗,培训3到6个月,培训期满重新进行考核竞聘,但***经受不住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不能接受培训,选择了内退,***并不能证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使用胁迫、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逼迫其签内退申请表、内退交接清单,故认定***自愿申请内退;3、内退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向***发放的工资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标准为385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及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愿申请内退,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同意***内退申请,***办理了内退交接手续,内退后***不再从事西电国际工程公司的生产劳动,因此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不向***发放绩效工资(奖金)合理合法,但内退不是退休,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即3850元/月向***支付工资,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月向***支付工资3578.17元,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四组证据:证据一、向西安市信访局请求权利救济证明,证明诉讼请求时间有效。证据二、招商银行出具的离岗前某月工资和离岗后某月工资,证明胁迫***内退后,收入大幅降低。证据三、《员工退休/内退交接清单》后附业绩证明,证明***不是富余人员。证据四、员工考勤制度,证明被迫选择内退回避被开除的风险。西电国际工程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达不到证明***所称胁迫其内退的证明目的;证据三、证据四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联;该四组证据都不是二审中的新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制定2018年内退规定,之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大会关于对业务人员团队进行优化配置并做双向选择以及未聘任上岗人员的处理办法形成会议决议。对此,***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拍照打印件,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正确。该证明能够证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制定的双选以及内退政策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双选过程中未被选中,按照未聘任上岗人员处理办法,***符合近三年即将退休人员的条件,其可自主选择内退。之后***在内退申请表上签名,进行工作交接并在交接清单中签名。现***主张其是被胁迫在内退申请表上签名,该签名并非其本意。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西电国际工程公司对***进行了胁迫的事实。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举证责任,其关于内退申请表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部发[1994]259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第三条规定:“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本案中,***办理内退手续后,不再给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提供劳动,按照劳动合同中绩效工资根据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及***实际劳动贡献确定的约定,西电国际工程未给***发放绩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西电国际工程公司每月向***发放不低于3578.17元工资,高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亦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吉 利
审 判 员 任 蕾
审 判 员 姬 钊
二O二O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子 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