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筑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筑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8民初4942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丰润区。 被告:辽宁筑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1400MA0TUA23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筑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27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