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8民初4942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丰润区。
被告:辽宁筑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1400MA0TUA23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筑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27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