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702民初7171号
原告:***,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交控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489707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699号时代城B座5-6楼、裙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4333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交控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