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3191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40138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7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公司副总经理,住格尔木市。
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45967221。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