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协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70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实质性审查,仅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对***不公平。建协公司以粗暴方式安排社会人员强行将***工作资料搬走,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报警后,警方已告知维持现状,双方当事人表示接受,故之后建协公司的行为均违法。建协公司妄图通过排除***员工身份从而达到排除***股东身份,使***无权干预公司事务,以便侵吞***在公司的重大利益。综上,建协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建协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以***旷工长达八个月之久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主张建协公司系违法解除,应从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主张。而***于2018年10月9日才提起本案仲裁,建协公司对此提出时效抗辩,故一、二审法院认定***的诉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并无不当。此外,劳动合同系继续性合同,需以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履行基础。本案中,即使如***所主张建协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建协公司庭审中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双方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丧失。***申请再审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