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协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053某某与某某、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3053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女,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