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3054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女,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