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13执139号
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建协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宿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宿仲调字第1号仲裁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暂共计316370.39元,本案执行费464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已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协工程公司履行全部义务,并向本案汇入执行费用4646元(已拨国库)。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协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协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宿迁仲裁委员会(2020)宿仲调字第1号仲裁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