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分公司、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3406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4013823。
负责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7月6日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分公司员工,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459672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邳州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藏青工业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