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莱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莱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字第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经查询,**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苏131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字第3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