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3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莱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诺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莱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诺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杭仲02裁字第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309号。
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13执30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杭仲02裁字第33号裁决书]指定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