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执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
法定代表人:常朝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健和山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齐埠乡雷源村。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6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无房产,在车管所查无车辆,查有被执行人江西省山庄养殖有限公司在齐埠乡江家村委会来源村小组有林权(证号:36080004890、36080004891、36080004892、36080004893),已查封,但因林权实际情况复杂,经申请同意暂不处置,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9年2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052535.0元,截止2019年7月1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052535.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 林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