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

南昌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4509号
原告:南昌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86225C。
法定代表人:谭跃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江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南昌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南昌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南昌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惠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邦宇
书 记 员 公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