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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执2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法定代表人:常朝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丽村镇。经营者:曾奇锴。
被执行人:曾奇锴,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赣0121民初2837号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曾奇锴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曾奇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曾奇锴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2019年10月3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曾奇锴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曾奇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452910元,截至2019年12月1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5291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曾奇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曾奇锴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林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