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21民初808号
原告: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86225C。
法定代表人:常朝民。
委托代理人:杨利斌,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赢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温福工业园区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9378222X2。
法定代表人:周建峰。
原告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赢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利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拖欠原告饲料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在2017年1月25日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只付了20000元饲料款,余款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从事饲料买卖,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货款50000元,并承诺在2017年1月25日前付清。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未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余款30000元未支付,原告经催要无果后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支付部分货款的转账凭证以及到庭当事人的有关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从事饲料买卖,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赢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江西赢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涂光熙
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
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彭邦宇
书 记 员 闵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