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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与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21民初2837号
原告: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86225C。
法定代表人:常朝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利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丽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1MA36GK4T28。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利斌、被告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一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其供应饲料,被告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2月的对账单显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42347元,被告***作为被告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的经营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及收货明细,并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拖延支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支付原告货款442347元;2、被告***对被告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殖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答辩称:欠款属实,但目前没有经济能力还,希望原告能给予一定的还款时间。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用料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被告予以签收确认。2019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2019年1月份饲料款212677元。之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应饲料。至2019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饲料款442347元。后原告追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用料协议》、发货单、对账单、欠条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自认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两被告欠原告货款44234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系被告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的经营者,与原告签订的用料协议、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以及与原告的对账单均系其签字确认的,故本案***应承担的是共同还款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的连带责任不愿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比利***营养饲料有限公司货款4423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6元,减半收取3968元,由被告丰城市丽村镇对木水库养猪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喻国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薇
书 记 员 邓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