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财保912号
申请人: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30号汇峰跨境电商产业园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335620287Y。
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4日生,瑞士籍外国人,瑞士护照号码:X7381068,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555弄256号。
被申请人:上海旭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L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BG9H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凤凰山路1号海湾吊装大厦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EKJCR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旭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旭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