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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XINLUE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财保91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30号汇峰跨境电商产业园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335620287Y。 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4日生,瑞士籍外国人,瑞士护照号码:X7381068,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555弄256号。 被申请人:上海旭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L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BG9H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凤凰山路1号海湾吊装大厦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EKJCR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上海旭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9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旭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高新同华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旭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旭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