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5231号
原告:上海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952571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山路1号海湾吊装大厦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EKJCR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旭密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