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祥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宁经济开发区鲁冠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3812号
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丽,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区省道338线路南、疃里三刘村东。
法定代表人:葛新华,总经理。
被告:济宁经济开发区鲁冠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区疃里镇盛庄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陈献国,总经理。
被告:济宁祥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区汇祥路以南亚东重工(山东)有限公司一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红祥,总经理。
被告:葛新华,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马爱梅,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陈献国,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阮敬美,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葛新中,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李红祥,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王慧敏,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宁经济开发区鲁冠管业有限公司、济宁祥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葛新华、马爱梅、陈献国、阮敬美、葛新中、***、李红祥、王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22元,减半收取计6361元,由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仙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