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祥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970号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宁经济开发区鲁冠管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宁祥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葛新华。
被申请人:马爱梅。
被申请人:阮敬美。
被申请人:葛新中。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陈献国。
被申请人:李红祥。
被申请人:王慧敏。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