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民初312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满酮镇满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总经理。
被告: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祥,经理。
原告***与被告***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咸彦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全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