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祥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保677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ERRU15Q。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满酮镇满酮工业园(后唐村北1000米)。
被申请人:济宁祥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8398004X2。地址: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山东)有限公司一车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宁祥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宁祥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价值9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宁祥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界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房孝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