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4民初4165号
原告:浙江森友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8289116E。
法定代表人:万安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艳,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汇祥路以南亚东重工(山东)有限公司一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8398004X2。
法定代表人:李芝龙。
原告浙江森友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森友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连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锁华
书记员金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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