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1079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婿),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嘉科植物营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街道主体功能区A***路(327国道272公里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8171408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9143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嘉科植物营养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开庭前书面申请撤回对***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当庭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