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129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嘉科植物营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街道主体功能区A***路(327国道272公里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洸河路56号。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嘉科植物营养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