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81执恢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违约金197000元。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0781执恢6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