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民初5857号之一
原告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南环路13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863056915J。
法定代表人:闵凡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永,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华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秦皇岛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9156705K。
法定代表人:韩学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富良水产育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两城镇东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221567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韩学林,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学林、日照市华林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富良水产育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14元,均由原告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培坤